搏击俱乐部,旅游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类活动
搏击俱乐部第一条规矩, 按规定参与了各种形式的搏击活动,并在相关活动中取得了一定成绩。如在此基础上,举办了“第二届国际地标级欢乐嘉年华”、“欢乐季嘉年华”、“搏击之夏”等一系列配套活动,赢得了极大好评。
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类活动。以工会、宗教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等团体为主要社会成员的团体,不能组织开展该类活动。
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组织任何形式的搏击活动。以社会团体、宗教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新闻媒体、艺术学校、文化场所、科学技术等单位和其他人员为主要社会成员的社会团体,不属于本机关和本行业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妇女组织等其他组织和机构的活动范围。
第四条 举办此类活动的,应当召开集体动员大会。会议决定采取何种方式,通过何种途径,有关人员不得参加该类活动。
第五条 本机关和本行业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妇女组织、学生联合会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和广大妇女组织要加强组织协调,依法依规、有序组织,密切配合、积极参与,妥善处理和做好参与人员的相关事务,确保不产生重大安全事故。
第六条 组织实施该类活动的,应当依法经过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妇女组织、学生联合会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研究,并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(厅、委)同意,报请文化和旅游、体育、公安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通信、科技、广播电视、新闻出版、无线电管理、卫生健康、应急、粮食和储备、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海关、交通运输、住房城乡建设、水利、民航、铁路、电力、港口、电力企业等相关部门,经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第七条 鼓励以小规模、多样化的户外型户外活动开展者、组织者、代表者等,以旅游者、游客、骑行者、志愿者等为服务对象,以赏春、赏花、观鸟、览水、游鸟、观鸟等形式开展户外型户外运动。
鼓励旅游企业在景区显著位置设置景区主题标志,积极推荐以赏春、赏花、观鸟、观鸟等形式开展的旅游活动。
第八条 鼓励开发符合相关标准和旅游活动特点的休闲度假、健康养生、避暑度假、剧本杀等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,加快探索适应多样化消费需求的旅游新业态新模式,促进休闲旅游与旅游、文化、体育、养老等深度融合,提升我国旅游综合竞争力。
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应当结合本地旅游产品特点,在旅游商品的主要形象、元素、规格、包装等方面制作精美绝伦的旅游商品,制作的旅游商品应当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。
第九条 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旅游商品的适用范围,从事旅游相关商品生产活动,对旅游相关商品具有显著的辨识度。
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旅游商品的一致性。
第十条 旅游商品的标识应当有合理标识。旅游商品的宣传标志应当与旅游商品的使用说明内容一致,并注明使用范围和方法。
旅游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团体标准,不得擅自改变使用,不得与注册商标、商品包装或外观使用相混淆。
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包装应当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旅游商品包装应当显著标明旅游商品的名称、生产者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检验检疫证明等必要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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