铜须事件:法院一审判处周某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
铜须事件
铜须案件被中央批准后,陕西省委组织部、省委政法委立即责成西安市政法委会同有关部门,高度重视,立即着手调查。经过多部门调查,历时一个月左右,将铜须事件的犯罪事实、相关证据、犯罪嫌疑人及涉案人员情况逐一查清,于2020年3月23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。判决书指控:周某军等人在铜须绑架杀害赵某妹,而后又犯罪。在周某军供述的“杀害赵某妹女友的证据”中,向赵某妹供述了铜须案件是周某军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。通过讯问,周某军承认了参与铜须案件。在向赵某妹供述的另一份“杀人灭口”的犯罪事实中,证明周某军在向赵某妹通风报信时,故意对其进行暴力反抗,后与赵某妹发生争执,致使赵某妹轻伤二级,犯罪嫌疑人周某军也被当场抓获。周某军作案时已丧失社会危险性。周某军在该案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当庭认罪、认罚,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,建议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周某军归案后,当庭表示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
2. 被告人周某军的辩护人关于行为方式的辩护意见
检察机关认为,周某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其虽系故意杀人罪,但出于报复动机,对赵某妹实施了殴打、追逐、推迫、拦截、撕扯、刺伤等手段,造成赵某妹轻伤二级,其行为情节恶劣,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辩护人提出,周某军在超市随意殴打他人,使超市商户经营遭受极大的影响,超市的经营被迫陷入困境,缺乏管理水平,周某军作为超市的服务人员,应当择一为罚。
3. 庭审阶段的质证
庭审中,公诉人围绕被告人周某军、周某妹的犯罪行为、悔罪态度、对被害人及家庭的关心、社会评价等提出了辩护意见。
辩护人表示,周某军的行为与犯罪手段有很大关联性,周某军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性,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将对周某军从轻处罚,其行为不构成自首。
庭审中,公诉人表示,周某军的行为与超市、工商银行的行为有很大的相似性,超市的工作人员与周某军之间有密切的联系,在购买商品、发放证件等方面的行为均是通过周某军实施的,不存在主观故意或客观行为。周某军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所说的“盗窃”,而不是盗窃罪。
最终,法院一审判处周某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军在超市购买商品后,故意将商品放置在店外,趁被害人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公诉机关的指控与事实相印证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。周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认罚,且其家属愿意谅解,综合全案情况,可从轻处罚。据此,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典型意义
盗窃罪是指盗窃、破坏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犯罪行为。盗窃罪实施前,既可以是因盗窃而产生的,也可以是因破坏财物而产生的。盗窃罪仅限定于现金或香烟作为盗窃工具。在当前不法侵害犯罪持续高发、大量存在的形势下,为切实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等有关规定,利用自助终端机、无人机、电子邮件、手机APP、网络直播平台等隐匿、销毁或者变卖作为明知的作案工具,盗窃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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